關於斷絕家庭關系,有哪些法律規定血親、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關系不能斷絕?但是,虛構的血親之間是可以斷絕家庭關系的。《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對於有天然血緣關系的父母和子女,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能解除,沒有法律程序。即使簽訂了類似解除血緣關系的協議,也是非法無效的。但是,有壹個例外,那就是領養。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除特殊規定外,被收養人必須在14周歲以下,對收養人有嚴格的條件。《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收養的效力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因此,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兩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實為基礎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不能通過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方式人為解除(符合收養條件的除外),只能因父母子女壹方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之間本應是血親的關系,是基於法律上的收養行為和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人為設定的,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虛構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壹方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依法解除虛構血親而終止。收養關系解除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的親子關系自然解除。關於和家人分手的知識還是很多的。如果想了解更多細節,我建議直接咨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