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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物的所在地”原則適用的例外情況。

物所在地法適用的例外。

雖然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廣泛采用物的所在地法原則,但有些物因其特殊性或處於特殊狀態,不可能或不合理適用物的所在地法。綜上所述,物的所在地不適用的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途貨物產權關系的法律適用在途貨物處於頻繁變更所在地的狀態,難以確定由哪部所在地法調整產權關系。即使可以確定,把偶然接觸物品的國家的法律作為支配物品命運的準據法,也未必合理。而且運輸的貨物有時在公海或露天,不受任何國家的法律約束,也沒有涉及產權的法律制度。因此,對於在途物品的物權關系,不便於適用物的所在地法。實踐中,對在途貨物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法:

1.應適用送達地的法律。

2.應適用裝運地法律。

3.適用所有國家的法律。

此外,在理論上,也有學者主張適用交易時貨物實際所在地法或轉讓合同準據法。但是,也不是絕對不能適用在途貨物所在地法。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在途貨物所有人的債權人申請扣押在途貨物,在途貨物被暫時停止運輸,或者在途貨物因其他原因長期停留在壹個地方,貨物的出售和抵押可以適用貨物實際所在地的法律。

(2)船舶、航空器和其他運輸工具物權關系的法律適用。由於船舶、飛機等交通工具處於運動中,很難確定其位置,有時在公海或露天,這些地方也沒有關於物權的法律制度。因此,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適用所在地法是不合適的。國際上壹般認為,船舶、航空器和其他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應適用登記地法,或其國旗法或標誌法。

(3)外國法人終止或者解散時,適用有關物權關系的法律。外國法人終止或被其本國解散時,其清算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應按其屬人法而非所在地法解決。但是,當外國法人因違反本國法律而被本國禁止時,屬人法不壹定適用於外國法人的財產。

(4)繼承的法律適用分為兩類:壹類是單壹制,即繼承不分動產和不動產,繼承適用同壹法律。在實行單壹制的國家,有的國家根本不考慮遺產適用地法律,主張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另壹種是區分制度,即將遺產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壹般來說,實行差別化制度的國家主張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屬人法,不動產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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