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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上的盜竊具體指什麽?

法律意義上的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有聯系說、轉移說、隱蔽說、失控說、控制說和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當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當行為人已經控制了被盜財物時,即為既遂。被害人的失控和行為人的失控通常是統壹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失控。但兩者也有不壹致的地方,即被害人失去控制,但行為人沒有控制住財物,也應視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既遂與未遂的區別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危害程度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所以,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住財物,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盜竊也就既遂了,沒有理由以未遂論。

盜竊的分類:

1.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2.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用於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

3.以實施違法犯罪為目的,盜竊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裝備,或者盜竊其他能夠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裝備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4.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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