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2.室外完全禁止吸煙的主要場所:
(1)托兒所、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未成年人是主要的活躍人口;
(2)高等院校的室外教學區;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4)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比賽區;
(5)公共交通室外等候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
3.在室外可以設置吸煙點的主要場所,禁止在吸煙點以外的區域吸煙;沒有吸煙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於全面禁止吸煙場所:
(1)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遊樂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置吸煙點的室外場所;
4、室外吸煙要求:
(1)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2)設置明顯的導向標誌;
(3)遠離通風口、人群密集區和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吸煙危害警示標誌或者圖片;
5.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的責任:
(1)建立控煙管理制度,配備監督員,做好控煙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入口處和其他顯著位置設置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要求的禁止吸煙標誌,保持標誌完整、清晰;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放置吸煙器具和煙草廣告;
(4)勸阻違章吸煙,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不聽勸阻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聽勸阻,擾亂公共秩序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6、個人違反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法律責任:
(1)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單位、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施全面禁止吸煙或者設置吸煙點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戶外吸煙點不符合規定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禁止吸煙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照規定履行控制吸煙職責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7.各地區規定不壹樣:各地區規定不壹樣,大部分都壹樣。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禁止吸煙標誌。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設在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內。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配備專(兼)職人員勸阻吸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