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公布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1.《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是司法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制定的部門規章,不是狹義的法律。
2.特別法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適用於特殊法律關系主體、特殊時間和特殊地區的法律。
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八條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通過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