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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質押背書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票據質押背書質押背書這是指持票人以設立票據質權為目的,在票據上所作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和出質人,被背書人是質權人。質押背書建立的是壹種保證關系,即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是壹種質押關系,而不是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讓與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後,即背書人背書並交付後,背書人仍是票據持有人,被背書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後,背書人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從票據金額中按照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換句話說,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擔保債務,被背書人必須將票據返還給背書人。質押背書和其他背書壹樣,必須以合法的形式作出和交付。同時,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以背書方式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票據上記載的質押句表明了質押意思,如“為保證”、“為質押”,也應視為有效。記載“質押”條款後由後繼背書人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繼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和前手背書人的票據責任。該條第二款還規定:“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這裏的匯票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以及實現這些權利的壹切行為,如提示匯票、請求付款、承兌票款、請求制作拒絕證書、進行訴訟等。根據《高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票據質押時,出質人僅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名的,或者出質人未在票據或便箋條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單獨簽訂質押合同或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此外,貸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從事票據質押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押行為無效。二。質押背書的效力(1)質押設定的效力。被背書人b可以通過質押背書取得質押權。獲得質押的意義在於B有權收取票據金額。無論質押所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B都可以在質押票據的第壹個到期日行使票據權利,收取票據金額。(2)斷絕防禦的效力。由於B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不得以B之間存在的抗辯理由反對B..相反,如果甲與丙之間存在抗辯,則可以行使抗辯權。(3)權利證明。質押背書只是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而非票據所有權。(4)權利保障的效力。乙取得壹種實體權利,即質權。當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如果付款人C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受到損害。因此,在質押背書中,甲未作特別約定的,應當承擔向乙保證付款的責任(5)再背書。為保證質押物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背書委托收款,不能背書轉讓或質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47條也作出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上,質權人可以將質押物質押,即再次質押質押物。以上內容詳細介紹了票據質押背書的主要內容。票據質押背書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保護雙方權益不受損害。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詳細規定。質押背書的法律效力因情況不同而不同,其效果也略有不同。如果想了解更多關於質押背書的知識,可以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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