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通知,不用著急,等法院通知,法院會在開庭前三天通知。兩次開庭間隔不得超過壹個月,但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開庭的過程如下:
1.開庭前:開庭前,法院工作人員會在法院門口張貼開庭通知,按規定時間召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
2.開庭程序:開庭時,審判長首先宣布開庭,介紹法官名單及職責。然後,法庭工作人員會核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確認出庭人員身份後,由法庭主持人宣讀起訴書、答辯狀等相關文書;
3.訴訟程序:法庭開庭期間,原告和被告可以進行證人傳喚、辨認、質證等程序,出示證據材料,就案件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法庭審判長將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詢問,詢問雙方當事人和證人,對證據材料進行核實、審查;
4.結案程序:辯論結束後,法庭主持人會讓當事人和代理人進行最後陳述,闡明自己的意見和觀點。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法官退庭研究,最終作出判決或裁定。
概括起來,庭審就是法官按照訴訟程序的規定,將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召集到庭,在法庭上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辯論和鑒定,以確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最終作出判決或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