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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地下水開采有哪些限制?

未經授權開采地下水是非法的。擅自開采地下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未經許可開采地下水的,可以向當地水務部門舉報。

開采地下水資源應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用水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申領取水許可證,並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取用地下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建設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履行相關環保審批手續。第八條開采地下水資源,實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在探明的可開采限額內開采。使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由具有相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水資源論證報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水資源論證報告進行審查,並根據專家意見進行審批。

過度開采地下水會有什麽後果?

1.由於地下水平衡遭到破壞,區域地下水位持續下降,水資源枯竭;

2.水位下降——水循環變化——河流流量減少,泉水消失,湖泊沼澤幹涸;

3.土壤水分減少,地表水體萎縮,區域呈現幹旱化趨勢;

4.地下水水質平衡被破壞,導致水質惡化;

5.沿海含水層在海岸線與海水接觸。當抽水量超過補給量時,淡水水位下降,海水進入含水層;

6.出現鹽度、硬度、鐵鎂離子含量增加、PH值降低等水質惡化現象;

7.地質災害主要有:地面沈降;巖溶地面塌陷;地裂縫。

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六條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的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禁止或者限制開采地下水的區域。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進行科學論證,並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沈降和海水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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