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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意外對沖是犯罪?

因為主客觀必須統壹,意外避險在主觀上只是犯罪行為,而且只契合緊急避險的實施形態,所以意外避險是犯罪行為。

如果沒有避險意識,且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客觀要求,則屬於偶然避險,與偶然防衛原則相同。

偶然防衛是指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客觀上起到了人身防衛的作用。不知道防衛正當性相關因素的偶然防衛,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也是行為人對客觀事實的錯誤認識。因為沒有主觀正當性,所以偶然防衛被視為犯罪。同時,在故意的偶然防衛之際,當行為人的預期結果發生時,即完成了故意犯罪。在基於過失的偶然防衛場合,如果存在壹定程度的過失,客觀上阻止了不法侵害的發生,則不認為是犯罪;有嚴重過失的,應當追究行為人的過失責任,但在保護重大利益的情況下,也可以減輕處罰。同時,當對他人的傷害較小時,可以考慮免除處罰。說白了,螳螂捕蟬,黃雀在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 * *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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