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七條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和實施,縣級人民政府優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五、將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在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不符合錄取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用、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兩年以上五年以下;已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歷證書的,由頒發機構吊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予以辭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代替本人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組織、指使他人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獲取入學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取代入學資格的權利受到侵犯,妳可以請求恢復妳的入學資格本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