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疫情期間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哄擡物價?

疫情期間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哄擡物價?

法律分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從零售店或其他渠道購買緊缺商品,在當地價格倒賣,壟斷供應,哄擡價格,牟取暴利,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14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65438+條,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最高可處65438+萬元罰款。對壟斷貨源、囤積居奇、牟取暴利者,給予通報批評、限價銷售、強制進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售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不得從事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 上一篇:存款性質
  • 下一篇:漁業行政執法應遵循哪些原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