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金在房屋租賃協議中的效力
1,承租人的效力。
定金交付合同是租賃合同的附屬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承租人不支付定金的,視為定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定金。出租人為了保護自身利益,最好在定金條款中明確,承租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定金的,租賃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對出租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押金所擔保的債務未履行時,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二、房屋租賃協議中定金的擔保範圍
1.延遲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話費、延期交房滯納金;
3.承租人違反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或損壞租賃物及其設備所產生的責任。
第三,如何保證押金的退還?
1.雙方應協商解決。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應註明租賃期滿後多少個工作日,房屋及其設施未損壞的,業主應退還押金。
2、看押金性質,如果是貨物保全,可以返還,如果約定是違約金,就不返還。對於租金,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扣除。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退房。
3.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賃協議,就要嚴格執行協議。對於租金的支付,也需要執行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另外,如果對方退租,屬於違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和對方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