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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1.婚前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在我國的早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婚前財產的規定,婚後所有財產默認為雙方財產。但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歸夫妻壹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方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註:此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大部分財產歸* * *,婚前財產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產歸壹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二、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婚前財產權的取得時間。

如果產權是婚前取得的,但財產是婚後實際占有的,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接受遺產,婚後遺產分割。雖然遺產實際上是婚後取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已經取得,故應認定為壹方婚前財產。

2.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號司法解釋中規定:“婚前壹方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八年以後的房子和其他有價值的生產資料,四年的有價值的生活資料,可以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這壹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由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壹定時間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收入同壹制度原則,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理論,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司法實踐中采納了這壹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壹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由於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耗或滅失,離婚時壹方以夫妻財產要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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