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是壹個漢語詞匯,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和處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開展信用管理活動。
征信是由專業、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法采集並客觀記錄其信用信息,依法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活動。為專業征信機構提供了壹個享受征信的平臺。
征信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會影響到以後的個人經濟活動。這些行為反映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信用記錄。直到2012,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壹部法律或法規為征信業務活動提供直接依據。
2065 438+02 2065 438+02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信用信息服務可以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形成誠實者受益、失信者受罰的社會環境創造條件。中國征信業從無到有,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
《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對個人或者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進行了規範。草案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草案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規定了更加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相應的審批程序,界定了征信機構采集、保存和提供信用信息的範圍和行為規範,明確了信息主體的權利。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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