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法律意義上,只要沒有印上警察二字,就不是違禁品。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如果坐汽車或飛機帶酒吧,很可能在安檢時被沒收罰款。揮棒,叫戰術伸縮棒,也叫伸縮棒。主要用於執法和個人防衛。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角刀、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角尖刀。管制刀具的佩戴範圍、生產、購買和銷售都有法律程序。符合以下標準之壹的任何人都可以被認定為受控工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二、三角刮刀:用三個刀片進行加工的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後,可用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三刃尖刀:刀尖角小於60度、刃長大於150毫米的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刀;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其頂角大於60度,刀體長度超過220毫米。
五、各種武術、工藝、禮品等未切割且刀尖倒角半徑大於2.5 mm的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所以按照上述標準,撬棍肯定不屬於管制刀具的範疇。如果只是用於車主防身,肯定沒有問題。
所以,扔棍不是管制工具,可以拿,但不能印警察字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徽、警服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並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銷售。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非法制造、出售、持有和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和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