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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工具的分類和安全要求

法律分析:受控工具的分類;

(1)匕首、三角刀、三角刮刀、半圓刮刀、侵刀、剝皮刀、羊骨刀、獵刀、彈簧刀;

(2)帶自鎖裝置的單刃和雙刃尖刀或8厘米以上的不可折疊刀體;

(3)武術刀(能削邊)、劍等器械;

(4)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五)其他可能危害公共秩序的刀具。

所有管制刀具在城鎮由縣市商業局指定的百貨商店和五金店出售;縣市供銷社指定的供銷社五金櫃在農村銷售。工廠門市部銷售管制刀具,須經縣、市主管部門審批。上述銷售門店由負責審查的縣、市主管單位送縣、市公安局審批。出售管制刀具的商店應設立專門登記簿出售匕首,出售其他管制刀具憑縣、市公安局出具的專用刀具購買憑證(註明購買者或購買者的姓名、用途、數量),並設立專門登記簿(購銷登記簿式樣由省公安廳統壹制發)。

法律依據:受控刀具的識別標準

第壹條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1.匕首:有柄、有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2.三角刮刀:有三個刀片的加工工具。

3.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體展開或彈出後,可由手柄內的彈簧或插銷固定並自鎖的折疊刀。

4.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和三刃尖刀:各種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刃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單刃、雙刃和多刃刀..

5.其他單刃、雙刃和多刃工具,頂角大於60度,刃長大於220毫米..

第二條各種刀身未切割、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

第三條少數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佩刀等刀具的管制範圍的確定標準,由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參照本標準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七條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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