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強奸案的立案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受害者陳述。受害人的陳述是證明強奸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條件需要犯罪事實,被害人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立案條件要求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直接主體,證據直觀。
3.發現現場遺留的物證:如能證明性行為的實物證據,如犯罪嫌疑人遺留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被害人的精斑、血液、毛發或體液混合物等,壹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進行確認。
4.受害者可能遭受暴力的物體的證據,如撕破的衣服和鈕扣;刀子,棍子和其他遺留下來的武器。
5.受害者可能被性侵,留下了內衣、衣服、衛生巾等傷害人體體液的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杯子、針頭、針劑或酒瓶、酒杯等其他物證。比如,在麻醉性強奸案中,存在行為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和麻藥的現象,這樣的物證需要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來證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