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實際情況。
現實生活中,朋友、親戚、熟人決定與* * * *成立公司前簽訂合作協議時,各股東(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協議內容,無可非議,合情合理。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規定設立公司的合作協議必須由誰來制定。股東可以選擇自己寫,也可以選擇別人寫,也可以選擇專業律師寫。合作協議由誰來寫,完全由股東決定。
但股東自己寫的合作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實際情況。壹般有兩種情況:
1.壹般情況下,只要不違法,不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股東在公司成立前自願獨立簽訂的合作協議是有效的。各股東需要嚴格遵守協議,認真積極履行協議,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其他股東的損失。
2.股東之間簽訂的合作協議本質上是壹種合同。因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全體股東簽訂的合作協議無效。
(1)某股東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作協議,損害國家利益。
(二)全體股東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合作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合作協議損害公眾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30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之間簽訂的合同內容主要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就可以生效。並不意味著股東簽訂的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關於股東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夫妻之間簽訂合同後能否進壹步生效,可以來找律師幫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