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