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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間公司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涉及民事糾紛,如果起訴到法院,通常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法定代表人是可以更換的。執行期間公司可以更換法定代表人嗎?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執行期間公司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變更法人屬於意思自治範疇。法律不禁止公司執行期間變更法人,但會受到壹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四條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場。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調查詢問被羈押的人,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調查詢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采取傳喚措施時,可以傳喚被羈押人到當地人民法院,當地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和履行義務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直接責任人到人民法院進行調查、詢問。

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場;上述人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查找。

民事訴訟法的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必須有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法律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且有給付內容。義務方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絕履行義務。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或執行人員,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法院對第壹審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原則上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變更法人屬於意思自治範疇。法律不禁止公司執行期間變更法人,但會受到壹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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