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特征包括:
1.參與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參與他人訴訟的人。第三人的參與也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為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也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當事人,屬於廣義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要麽作為本案原被告的第三人,要麽協助壹方與另壹方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這種利益主要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二,法院對這起訴訟的處理結果可能對第三方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綜上所述,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訴訟的主要當事人,壹些復雜的民事案件還涉及到第三人。至於第三方是否會出席庭審,就看他自己的意願了。如果他有獨立請求權,不僅可以出庭,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第三人不出庭的,由第三人承擔判決。
綜上所述,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中,第三人可以不出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