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持其退役士兵退役後相應的生活水平不低於或略高於社會總體水平;
2.確保退役士兵生活水平略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3,最重要的,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士兵的經濟收入,通過特殊保護和必要的優待,使退役士兵盡快達到或超過未服過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國家對戰鬥員退休待遇的規定:沒有統壹的政策,各地不壹樣,但基本上每個月的生活補貼是300-400。
補貼發放給離開軍隊的退役軍人。原部隊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寫《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退役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以下簡稱“轉移憑證”)壹式三份,壹份存檔,兩份郵寄給本人,並將按規定標準計算的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和退役軍人職業年金匯給本人。
退伍軍人領取轉移憑證和補助資金後,將其中壹張轉移憑證交給安置單位。地方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啟動後,由安置單位按規定辦理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和現役軍人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手續。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五條
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主管全國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三條
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國家采取自謀職業、安排工作和扶持的辦法妥善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壹次性退休費,由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取,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退休費標準。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平時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三等功以上榮譽,屬於烈士子女的,退出現役後,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貼;根據自己的意願,也可以選擇獨立工作。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等級,通過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符合工作條件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獨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