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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什麽?

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指追訴時效,是指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在此期間,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五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期限為10年。

法律分析: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指追訴時效,是指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在此期間,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五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5)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下列情形不受追訴時效限制:(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2)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在刑事訴訟中,根據案件法定最高刑的不同,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也不同。起訴期限最長為20年,20年後仍有被起訴的可能。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追訴時效犯罪超過下列期限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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