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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支付大量硬幣的法律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6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以人民幣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公私債務。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綜合以上兩者,我們顯然可以得出壹個我們不願意得出的結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拒絕用硬幣償還壹切公私債務。換句話說,用硬幣支付是合法的。

有人認為老板的這種行為會擾亂金融市場,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這種觀點可能有些牽強,但用大量硬幣付賬被罰款的情況並不少見,但這種情況在中國並沒有發生。

還有別的辦法嗎?

其實,我國還有壹個鮮為人知的規定,即《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該法令第2條規定:

壹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存款銀行的監管。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通過轉賬結算,減少現金使用。

這兩項規定既將用人單位和職工納入管理範圍,又鼓勵轉移,不鼓勵現金支付。

按照這個規定,公司要支付幾千塊錢的硬幣,顯然是有問題的。

有沒有更好的法律依據?

是的,是有限的法律賠償。

根據貨幣和銀行的定義,有限法定賠償是指在交易中,如果金額超過法律要求,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與此相對應的是無限的法定賠償,也就是說,無論每次支付多少錢,只要是以標準貨幣支付,沒有人會拒絕接受,因為法律賦予了其強制流通能力。

簡而言之,如果壹個國家或地區實行限量賠償,就意味著壹次只能使用20枚硬幣。

有這麽奇怪的事嗎?確實如此。

1995年,中國澳門頒布了第2004/2005號法令。制定澳門的貨幣發行制度。

2.不得強迫任何人在任何支付中接受超過100的硬幣,無論相關硬幣的單位面額如何。

現在我們看到了澳門的法定賠償是有限的,只能強迫人們壹次最多接受100個硬幣。那麽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樣老板惡意用幾袋硬幣發工資的情況在澳門絕對不會發生。

除了澳門,其他地方也有這種有限賠償制度嗎?中國香港也有類似的制度:

新加坡也有壹個有限的法律賠償制度。

然而,新加坡的法律賠償制度在去年進行了修訂。

那麽,為什麽要修改新加坡的法定賠償制度呢?

原來,2014年,新加坡發生了兩起惡意使用大量硬幣進行支付的事件。事件發生後,公眾向金融管理局提出了修改法律的建議。當局決定用每種類型最多20枚硬幣來取代不同面額和配額的現有規定。

如果我們國家也能對貨幣法定賠償制度做壹些調整,限制硬幣的使用,就可以直接杜絕老板個人的“硬幣怪癖”。

與此同時,網上支付已經非常普及,正在試行數字貨幣,貨幣法律賠償制度也有所調整。可謂是順水推舟,順勢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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