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院工作人員回避任職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院工作人員回避任職有哪些法律規定?

關於法院工作人員任職回避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如果其子女在法院從事律師職業,則需要采取措施避免任職。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官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可以要求回避。此外,在本案中擔任過代理人、證人的,也可以要求回避。

1.法院工作人員的回避有哪些規定?

關於法院工作人員回避的規定是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的法官。如果其配偶、子女從事所在法院管轄範圍內的律師職業,應當予以免職。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和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官在訴訟活動中實行回避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的除外。本條所稱辭職,包括退休、調動、辭退、辭職、辭退、開除等。本條所稱原審法院,包括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員任職過的所有法院。”

上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其他法院工作人員,是指除法官以外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鑒於法院系統書記員分聘任制書記員和行政書記員兩種,上述規定適用於行政書記員。因此,法院行政書記員原則上在離任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十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二、律師需要回避的情況是什麽?

1《律師法》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2.《律師行為規範》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主動回避,但委托人同意擔任其代理人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壹)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同壹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同所其他律師是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壹律師事務所接受非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法院工作人員在整理相關案件時,需要註意回避制度。如果與案件的審理有壹定的關系,比如案件的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那麽可以按照回避制度申請回避。

  • 上一篇:法律和我們的生活有什麽關系?
  • 下一篇:房產權屬糾紛有新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