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政策,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行委員會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決議。
(二)組織和引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進壹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調查研究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向黨中央、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參與員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和政策的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實施;研究和指導工會自身的改革和建設;
引導各級工會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障機制。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領導幹部;
監督檢查總工會黨員、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級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國務院推薦和評選全國勞動模範,負責全國勞動模範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壹”勞動獎章和證書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和審計;研究制定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指導和協調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
(八)負責工會的國際聯絡工作,發展與各國工會的友好關系;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工會的交流。
(九)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擴展數據:
工會的性質
工會的壹般法律性質是公司性質。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符合《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基層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會和工會出資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雇主相對人團體,因此,雇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資格,不屬於雇主相對人的雇主及其代表或代理人不應具有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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