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離職的員工會被原單位除名。
壹般情況下,員工離職後,企業會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勤、獎懲等)對員工進行曠工處理。),同時給他們開除處分。
刪帖不僅僅是簡單的從在職員工轉為離職員工,很多情況下還伴隨著其他懲罰。目前最常見的就是黑這個人——原公司不會再錄用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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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員工離職會面臨單位的問責。
第七章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第90條工人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用人單位為招用和聘用他們而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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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兩條法律可以看出,員工離職,企業有追責的權利。因為員工辭職屬於“不辭而別”,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
當然,法律法規都有明顯的相似之處——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當損失不存在時,不需要補償。
第三,員工離職不能享受待遇。
失業保險條例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法律,領取失業救濟金不得是自願中斷就業。簡單來說,主動辭職是不可能的。主動辭職是不能享受失業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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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續離職證明
正規企業會要求員工提供離職證明,離職員工無法提供。自行離職員工需要再次到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但由於是自行離職,容易受到各種困難的影響。
除了辦手續難,其他的,比如壹些檔案,證件,戶口等。,仍然存在於公司,也存在虧損的風險。
最重要的是離職後當月工資,企業壹般會扣,不會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