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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犯罪事實的發生

法律分析:犯罪事實的發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1。犯罪事實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基本事實。查明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誰受什麽樣的心態控制,對什麽樣的對象實施了什麽樣的危害行為,造成了什麽樣的危害結果,侵犯了什麽樣的合法權益。2.犯罪性質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由法律規定並經司法機關確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犯罪性質,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麽罪,應當設定什麽罪名。3.犯罪情節。刑法中有兩種犯罪情節:壹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是犯罪的必備要件;

另壹種是量刑情節,是指除基本事實外,影響犯罪、說明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各種事實。4.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為已經或者可能對社會造成損害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社會危害程度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是否以及如何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公安部簽署的雙邊、多邊合作協議,或者根據對等原則,中國公安機關可以與外國警察機關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由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2)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利用職權決定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四)軍事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犯罪和軍內刑事案件;(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洋警察部門管轄的海(島)岸線以外的我國管轄海域發生的刑事案件。發生在沿海港口、碼頭、海灘、平臺輪停泊點等地區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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