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知道保額不等於保額。只有當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價值為280萬美元時,我們才能獲得全額賠償。否則只能按照實際保險價值50萬美元進行賠償。
對於沒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人來說,對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理解是沒有區別的。大多數人認為保險金額就是保險價值,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支付保險費,保險標的出險時應當得到賠償。
根據對除保險公司、企事業單位、農村以外的社會各個階層人群的部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96%的被調查者分不清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的區別,都認為保險金額就是保險價值。
二、保險價值又稱保險金額,是指保險標的所有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簡單地說就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保險價值的確定有兩種方式:壹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稱為定值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無論遺失物實際價值多少,都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賠付。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問題。
現行法律中,關於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規定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該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出部分無效。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確定保險價值的另壹種方法是確定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這種方法稱為不定值保險。這種情況下就存在保額高於保額的問題。保險人對財產保險的責任以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為限,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最多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人賠償的最高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如果按照高於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允許理賠,當保險事故發生時,由於獲得的賠償金額大於實際損失,投保人可以獲利,就會誘發道德風險。
第三,在實踐中,保險公司不核實保險標的,只收取保險費。更有甚者,在利益的驅使下,壹些保險公司業務員鼓勵投保人將保險金額定在較高的水平,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發生雙方約定或者依法發生的保險事故,按照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對於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以無效為由返還多收的保險費。如果保險費率較低,則按比例支付保險費。在這兩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肯定會獲利。因此,保險公司或其業務員為了自身利益,非常容易對投保人進行虛假宣傳,鼓勵投保人超額投保,獲取超額利益。
法律應當理順保險金額、保險價值和實際價值之間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因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產生的糾紛,各方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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