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並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修正案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直接或者間接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979 7月1通過1997 3月14修訂自1997年6月1起生效)。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傳銷活動的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還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
4.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按5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