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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少?

1.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少?刑事訴訟法中的審查起訴期限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的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當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二是相關法律在《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情形: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有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案件等。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傷害案件中的輕傷;(2)重婚案件;③遺棄案例;(四)妨礙通信自由的案件;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案件;⑦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則第四編、第五編規定的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特別註意: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3.第三類自訴案件有以下限制性條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4.偽證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判。刑事訴訟法的審查起訴期限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詳細規定。壹般人民法院需要在固定的時間內完成案件的審理,壹般為壹個月。案件內容比較復雜、情況比較嚴重,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再完成案件審查的,需要申請延長時間,但延長時間不能超過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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