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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統籌保險公司怎麽樣?

協調車險不是保險公司。

車險統籌是個專業術語,全稱是車險統籌。是指交通部門和原直屬企事業單位按其擁有的汽車數量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繳納了交通安全統籌費的汽車在遇到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乘客意外傷害等造成的損失時,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從交通安全統籌費中支付。

壹、什麽是“車輛安全統籌”據壹些媒體報道,部分車主在向運輸公司辦理登記手續時,除了繳納壹定的費用外,還會被要求加入“車輛統籌保險”,並繳納壹定的統籌費。因此,加入“車輛共保”後,部分車主認為“車輛共保”就是車輛的商業保險費,更劃算。

二、“車輛安全總體規劃”的風險據了解,消費者購買“車輛安全總體規劃”後,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1)退保風險。車輛過戶時,《機動車安全總體規劃》不能像真實保險壹樣隨車過戶,車主需要退出原掛靠運輸公司的《機動車安全總體規劃》。這時“自首”的爭議就產生了。

(2)索賠風險。當車主遇到嚴重事故時,強制保險無法提供全額保障,賠償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車主先行賠付,然後走“機動車安全統籌”之路。“機動車整體安全”理賠不像正規保險公司有嚴格的標準和原則,理賠限額和基本理賠規則也不在我國《保險法》和銀監會的監管範圍內。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監管機構和專門的法律法規來限制索賠。怎麽理賠,理賠的標準,怎麽多賠,什麽時候少賠,都在“機動車整體安全”合同中有規定。

(3)爭議處理的風險。如果對退保或和解有爭議,業主要麽保持沈默,要麽訴諸法院。通過訴訟解決問題,除了增加貨車車主的維權成本外,根據目前國家關於“機動車安全統籌”的先例,法院在引用法律裁決時只能采用壹般法《合同法》而不能采用特別法《保險法》。在法院認為整體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即使訴訟後可以根據合同法進行賠償,但運輸公司的註冊資本有限,如果以較少的資產無法履行合同,也可能無法給予風險補償。

3.特別提醒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國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條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開展“機動車安全總體規劃”業務的汽車服務公司不是合法批準的保險公司,不能從事保險業務。進行的“機動車安全總體規劃”不是保險。因此,消費者購買“機動車安全統籌”存在法律風險。請廣大車險消費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警惕“機動車安全規劃”相關信息,選擇正規保險公司購買車險,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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