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分類標準如下:
(1)輕傷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輕傷的事故,或者財產損失在1000元以內的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在200元以內的事故;
(2)壹般事故是指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
根據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壹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具體標準由公安部制定。
二、交通事故傷殘如何認定?
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過程是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和確定的過程;
2、鑒定應在二十天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期超過期限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鑒定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查、鑒定和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員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後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應當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5.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委托他人進行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備案;
6.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後,應當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7.復檢、鑒定、評估申請限壹次。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