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6條規定,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壹國專屬經濟區、領海、內水或壹個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之內的壹切海域”。公海不受任何國家的管轄和控制。公海自由被視為公海制度的法律基礎。1958《公海公約》規定“公海自由包括:1。沿海國家和無海岸國家的航行自由;2.捕魚自由;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飛行自由。”這就是傳統的“四大自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兩項自由,即建造國際法允許的人工島和其他設施的自由和科學研究的自由。雖然公海上有很多自由,但公海絕不是沒有法律的自由狀態。《公海公約》規定,“各國在行使這些自由和國際法壹般原則所承認的其他自由時,應合理照顧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規定,“這些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在行使公海自由時應適當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軍艦有權在公海行使普遍管轄權。公海管轄權不是指對公海本身的管轄權,而是指對公海上的人和物的管轄權,可分為船旗國管轄權和普遍管轄權。船旗國管轄權是指每個國家對在其境內註冊並取得該國國籍的船舶,以及船上所有的人和物以及發生的事情所行使的管轄權。普遍管轄權是指所有國家對危害人類利益的國際犯罪和公海上的壹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行使管轄權。國家在公海的這種管轄權壹般由軍艦或授權的國家公務船行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8條規定,公海只能用於和平目的。《公約》沒有進壹步解釋“和平目的”的含義。壹般認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不排除公海上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軍事用途。這壹觀點已反映在聯合國秘書長65438至0985所作的壹份報告中。報告還指出,在行使集體自衛權時,關心集體安全的國家顯然可以在國際法規定的限制下,在公海上使用武力,以保護集體軍事力量、公務船只和飛機。實踐上,海灣戰爭後,經安理會授權,使用軍艦執行經濟封鎖任務;目前,經安理會授權,已有多國海軍齊聚亞丁灣、索馬裏海域執行護航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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