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待售房屋為* * *所有,那麽根據現有法律,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應當取得所有* * *人的同意。如果賣方有人不知道這件事,不同意出售房屋,那麽二手房買賣合同就被判定無效。當然,在實踐中,經常會有出賣人以有人不同意出售房產為由,要求法院判決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以此來解除與買受人的合同。
但當房屋產權登記在壹人名下時,買方很難判斷自己買的房子是壹人所有還是同壹人所有。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17 (2)條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9條也有類似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依據,不難看出,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即買受人善意取得房屋,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房屋買賣合同即被認定為有效,允許買受人以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安全為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權。
在審理過程中,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文書,不同情況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出賣房屋時,如果權利登記僅針對出賣人,那麽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是房屋的完全所有人,其與出賣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賣方單方面要求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法律是不會支持的,買方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買受人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過錯,或者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業主利益,那麽二手房買賣合同將被判定無效。
二、出售房屋時,房屋權利登記為多人的,基於部分* * *人不得擅自處分* * *房產的法律規定,其他權利人不同意出售房產的,應當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其他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法院將判決買賣合同無效。所以在買房的時候要註意房屋所有權人的相關事項,調查房產是否為個人所有。如果房子的主人不同意出售,那麽買方只能放棄購買。
以上是賣方以房屋已被占用為由與買方解除買賣合同的註意事項。希望通過以上的介紹,各位購房者在買房的時候多關註壹下房子被占用的問題,避免在以後的交易過程中出現糾紛,浪費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07。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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