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財產保全執行程序的相關規定1、訴訟保全: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經對方當事人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2.訴前保全: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3.保全範圍: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4.保全措施:第壹百零三條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5.解除保全:第壹百零四條在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6.保全錯誤:第壹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