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審判庭在認為法律規範違憲,直接運用法律進行裁判,侵犯公民憲法權利時,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違憲審查的建議;
(2)具體案件的當事人,在辦案過程中,認為所涉及的法律規範侵犯其憲法權利時,有權向法院提出違憲審查建議。如果法院沒有采納其意見並依法作出判決,當事人在用盡所有法律救濟的可能性後仍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違憲審查建議。
2、明確違憲審查的對象。
目前,我國憲法監督的對象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主管機關作出的決議和命令。然而,這些對象不是集中規定的,而是分散在法律和其他規範中。因此,要完善違憲審查制度,就必須集中明確規定違憲審查的對象。
3.憲法審查程序的規範化和具體化。
我國目前對審查程序的規定並不嚴格,如啟動條件、受理形式、受理程序、審查原則(如公開審查原則)、審查程序、決定形式、決定效力等。進壹步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需要對審查程序進行細化和具體化,正當程序是取得實質性結果的必要條件。
4、掃清違憲審查的道路。
審查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主要有兩種方式:事前審查和事後審查。前置審查是指對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生效前的內容進行審查,應當符合憲法建設的框架要求和憲法的內在本質。事後審查主要采用法律和其他規範的備案制。合憲性審查的方式還應該包括對具體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規範進行合憲性審查。
5.明確違憲責任。
目前,我國憲法監督的責任措施是:不批準違憲的法案;撤銷違憲的法律、法規、決定和命令;罷免國家機關首腦職務。違憲審查的後果包括合憲性和違憲性,其中違憲性包括立法和適用,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責任形式。當出現違憲情況時,既要追究責任,及時維護憲法的權威性和統壹性,又要防止違憲情況再次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