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等報告,並提出意見和
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方案草案、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解除、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企業提交的事項和其他建議;
(四)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按照國家規定選舉、評議、罷免、聘任和解聘企業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
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和勞動紀律。
法律、解除、變更或者撤銷勞動合同等規章制度或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提出方案和意見;
(三)審議通過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的集體合同草案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四)根據企業要求,評價企業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與工會協商認為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本單位的工作報告、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報告和事務公開報告,提出意見和
建議;
(二)審議通過職工聘用、獎懲、收入分配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和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問題;
(四)審查本單位中層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