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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代表享有的權利

法律分析:職工代表大會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組成。它是代表全體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對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職工代表大會是代表全體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指其依法應當享有和行使的權力(權利)。根據職權對象的不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可以分為事務處理權和人權。職工代表大會權是指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行政管理的事務進行審議的權利。其主要內容包括建議審議權、通過權和決定權。職工代表大會人權是指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監督和選擇企業的行政領導人和管理者。其主要內容包括評議和監督以及推薦和投票的權利。

法律依據:《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履行情況等報告,並提出意見和

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方案草案、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議;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解除、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企業提交的事項和其他建議;

(四)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按照國家規定選舉、評議、罷免、聘任和解聘企業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

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和勞動紀律。

法律、解除、變更或者撤銷勞動合同等規章制度或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提出方案和意見;

(三)審議通過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的集體合同草案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四)根據企業要求,評價企業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業與工會協商認為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本單位的工作報告、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報告和事務公開報告,提出意見和

建議;

(二)審議通過職工聘用、獎懲、收入分配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和決定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問題;

(四)審查本單位中層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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