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
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司法解釋明確,中國公民聚眾賭博,在我國境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信、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 * *賭博犯罪分子論處。
司法解釋明確。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賭博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出國賭博;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司法解釋明確,賭博犯罪中用作投註的錢物、兌換成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獲得的錢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可以將在計算機網絡上投註或者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確定賭資數額。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