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數據:
無償加班、休假名存實亡、過勞死等經常見諸報端的現象,已經成為嚴重危害勞動者身心健康的現實隱患。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做出回應:不休年休假可以拿三倍工資,加班費不僅僅是基本工資。這份《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答》不僅給出了具體的利益衡量標準,而且具有實踐指導意義。
比如加班費的計算基數要參考“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全部工資性收入。但是,年假支付的工資不同於正常勞動和加班支付的工資,包括工資(100%)和法定補償(200%)。
在短短的26條指導意見中,秉承勞動法宗旨,著眼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勞動平衡增加了壹個“法治護腰”。
在各種鼓勵健康與工作平衡的措施中,“未用年假折算”和加班費是企業對勞動力的重要補償,絕不是可有可無的“小錢”。
加強這項費用的計算和支付,不僅有助於合理提高勞動者及其家庭的收入水平,還能對無限壓榨勞動力的“血汗工廠”和“無良企業”形成壓力,讓打官司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法律依據和信心確認糾紛和索賠。從長遠來看,司法價值不可低估。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人民網-給加班者加壹個“法治護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