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中涉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這包括三個方面。第壹,第三人與壹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牽連到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其次,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默示是法律權利義務的默示,而不是壹般的事實默示、感情默示或者其他非法律上的默示。第三,這個法律含義是民事法律含義。民事訴訟中將非民事法律關系的案件放在壹起審理,顯然是不合適的。
第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壹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直接影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本案中,在本案當事人之間有爭議的法律關系中,壹方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但造成這種後果的原因是由於第三人與該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這也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訟當事人之間對案件結果存在法益的前提。相反,如果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壹方的法律關系相對於本案當事人的法律關系處於受影響的地位,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基本處於權利人的地位。無論這個訴訟的爭議結果如何,都可以要求他反方向履行義務或者放棄權利的行使,所以他相對於這個案件的結果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他根本不用參與這個訴訟。
第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益取決於案件結果。也就是說,在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時,其權利義務是不確定的,他可能只需承擔壹定的責任或義務,而是否承擔則因案件結果而異。換句話說,法院對本案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處理,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具有預先確定的意義。本案的案件結果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法益及其內容具有決定性作用,是“對案件結果具有法益”的真正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