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民法典規定的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的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是: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43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溫馨提醒,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壹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或多方當事人,可以分為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多方當事人。
2.根據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重要行為和不必要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其行為是否要求當事人支付對價,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根據標的物的交付是否為其效力的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承諾行為和實際行為。承諾在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履行義務;實踐行為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時成立,標的物的交付是行為成立的重要要件。
5.根據相互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主要行為和次要行為。奴隸的行為取決於主人的行為。
6.根據行為人行為的法律後果的性質,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財產行為和人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