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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調查取證壹般需要多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二十五條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時間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

第壹百二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根據刑訴法,算上所有延期羈押的案件,只能延長到7個月(壹般2個月,上壹級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符合126條可以延長2個月,10年以上可以延長2個月。

所以2+1+2+2=7),所以妳的朋友壹定是超期羈押了,但是超期羈押的現象在中國太普遍了,律師都很無奈。

擴展數據:

1,國家機關調查取證權

具有調查取證權的國家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扣押違法行為人而依法采取的專項活動及相關強制措施。

壹般情況下,有權調查取證的國家機關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等行政機關在其行政職能和業務領域內有權調查取證。

2、圍繞委托人主張的權利原則。

民事訴訟是為了解決原、被告之間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只有圍繞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並由此獲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證明。否則,它就是無用的證據。

3.客觀性和及時性原則

由於李實案件是客觀存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該是客觀存在的。作為訴訟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事實。無論物證、書證還是人證,虛構的事實和經過推測、假設後作出的陳述,都可以寫成證據。

因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收集和搜集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客觀關聯的證據。

4、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性是指律師應當按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收集證據。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證明力的前提。非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

最終決定的基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調查函或者律師調查專用證明,說明目的,同時必須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其次,調查筆錄要記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被申請人的;調查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和地點;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實,最後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由主管人員核實,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年、月、日;並附上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後,調查和向證人收集證據不應通過威脅、欺騙、酷刑和其他非法手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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