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檔案建設,有效保護、管理和利用檔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檔案的範圍包括國有檔案和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非國有檔案。前款所稱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非國有檔案的範圍,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省、市(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領導,將檔案事業的發展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對檔案事業的投入,保證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適應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對開展檔案工作、發展檔案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省的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統壹制度、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市(地)、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檔案機構或者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本轄區內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整改要求改正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壹)未按照規定開展檔案工作或者未對檔案實行集中統壹管理的;
(二)檔案保管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技成果、產品試制或者其他技術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驗收的;
(四)不按規定開放檔案的;
(五)擅自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檔案館的;
(六)未按照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七)未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應當集中收集和保管的檔案目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九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按照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檔案網絡的原則和布局方案設置。檔案的建立、變更和註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檔案工作者應當忠於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檔案專業知識。
第十壹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檔案咨詢、鑒定、評估等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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