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謂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在建固定資產。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建築物,無論從財務上如何計算,都屬於在建固定資產。
2.用於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金額或應稅勞務。所謂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是指食堂、浴室、理發店、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在企業內部為員工設置的,以及他們的設備和物品,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放給員工的物品。
4、外購商品的非正常損耗。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6.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的貨物,購買中國原材料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也不得從國內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扣除,計入成本。
7.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具專用發票之日起180日內未經稅務機關認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認證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證當月未按照規定計算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可以從進項稅中扣除的發票包括: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
3、農產品銷售或收購發票;
4、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5、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綜上所述,進項稅抵扣是指納稅人用進項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非增值稅應稅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