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理人代為簽訂勞動合同本質上是民事行為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基於勞動者的委托,以勞動者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勞動者所有。勞動合同雖然具有壹定的人身屬性,涉及雙方的權益,但並不是法律規定他人不能簽訂的合同,如收養合同、遺贈及撫養協議等涉及人身性質的合同。這類合同必須由當事人自己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簽。因此,勞動合同可以由他人簽署,但壹般要有勞動者的書面授權或錄像、文字等可核實的證據。代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並不總是能得到員工的書面授權或錄音等授權證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能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代他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事前未授權但事後追認,則有效,否則無效。為避免糾紛,用人單位應提前準備好勞動合同文本並發送給勞動者審閱,並與勞動者約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地點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理,做到防患於未然。如果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很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因為這兩類人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特別是如果員工在勞動合同中追究員工的不平等權益,勞動合同就會因為代員工簽訂的主體不合格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