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國務院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國道、省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管理職責。
第二章公路規劃
第十二條?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其他交通方式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三章公路建設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路建設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分別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崗位責任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確保公路工程質量。
第二十七條?公路建設使用土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的,或者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塗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費。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路建設合法使用土地和居民搬遷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條?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在公路規劃中貫徹國防要求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保證國防交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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