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壹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壹旦承載了某種利益價值,就有可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建立法律關系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得某種利益,或者分配或轉讓某種利益(相關內容請參閱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因此,本質上,客體本身所承載的利益是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中介。這些利益可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主體來看,利益可以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它是法律關系的要素之壹。法律客體是法律關系發生和存在的前提。
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受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可以是自然的東西,也可以是產品;它可以是活的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的動物。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與物在物理意義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壹是要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二,要被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能被認識和控制的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第三,能給人帶來壹些物質利益,有經濟價值。第四,必須獨立。不可分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的結構、房屋的門窗等)不能脫離主客體,因此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存在。至於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什麽可以作為法律關系,應該由法律規定。在我國,大多數自然的、生產性的東西都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是,以下幾種東西是不允許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法關系的客體的:(1)海洋、山川、河流、空氣等對人類公共的或國家專有的東西;(2)文物;(3)軍事設施和武器(槍支、彈藥等。);(4)對人類有害的東西(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