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壹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十二條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檢驗。
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附有合格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時,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了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時適用,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以新的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的食品,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查結果應當公布。
第九十四條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中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召回。
第九十五條境外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影響我國境內,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知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在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十六條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和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國家出入境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