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訴書所述事實與實際事實不符,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其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律支持。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如果被告在答辯狀中指出並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所說的不屬實。法院會支持被告的觀點,原告的訴求法院不會支持。
民防分為頭、身、尾三部分。正文主要涉及以下三個部分:
1.回復理由。對原告或者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予以反駁和辯護。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是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訴訟請求,全部或者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被告在壹審中的抗辯也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抗辯,比如原告不是合法原告,或者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於上訴法院管轄,或者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違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是壹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辯護理由,都要實事求是,有證據。
2.響應請求。答辯請求是被申請人在明確答辯理由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壹審民事抗辯中的抗辯請求主要有: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提出新的想法和要求,比如增加第三人;提出反訴。民事答辯狀中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應當逐項說明權利要求。上訴的答辯請求應當支持原判決或者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請求。
3.證據。在答辯狀中,應當寫明證據的名稱、數量、來源或者線索。如果有證人,應說明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主張。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